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大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大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公安局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
大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和鼓励社会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黑金办发〔2017〕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电、网络等方式,举报本市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受理、集中评定、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处非办和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会商提出奖励意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会商结果将资金拨付到同级处非办,各级处非办负责发放奖励。
第二章 举报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 通过市处非办6315110电话举报;
(二) 通过市公安局110电话举报;
(三) 通过市公安局开通的“大庆预防经济犯罪宣传平台”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提供非法集资线索的同时应提交举报材料。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信息真实、明确、具体;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且经认定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积极作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
(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五)举报人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人员;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并满足奖励条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平均分配。
(三)对于跨地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 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处罚的:
1、 警告的给予100元奖励;
2、 罚款的给予300元奖励;
3、 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给予500元奖励;
4、 责令停产停业的给予700元奖励;
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给予900元奖励;
6、 行政拘留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提供非法集资活动事实、线索,未提供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
1、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按涉案金额的0.02‰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1000元。
(三)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关键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
1、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0.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按涉案金额的0.04‰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2000元。
第十条 确定奖励标准后,由市处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于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市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填写《大庆市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登记表》,作为领取奖励的凭证。需要移交的,填写《大庆市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移交表》连同举报材料移送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的举报材料后,要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在做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大庆市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移交表》返回市处非办。
第十二条 市处非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本奖励细则,与市公安机关、市财政局会商,认定被举报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的,不予奖励,属于非法集资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做出奖励决定。做出奖励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处非办将会商结果告知县、区处非办,县、区处非办依据会商结果填写《大庆市非法集资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大庆市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登记表》第二联、《大庆市非法集资行为举报奖励领取确认表》到所属县区处非办办理领取奖金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四条 市处非办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组织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对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标准进行评定,确定具体奖励金额。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六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市处非办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实情况、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审批、奖励通知、奖励领取、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信息。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市处非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将有关情况向举报人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