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司法局: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要求,现将《肇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目标,提出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九大又提出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脱贫攻坚和环境保护三大攻坚战。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和身心健康,关乎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能否如期实现和脱贫攻坚战役能否最后取得胜利。为了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战略目标如期实现,水利部、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认真贯彻落实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一手抓“水利工程补短板”,一手抓“水利行业强监管”。在推进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同时,不断强化农村饮水规范化管理,确保已建成的饮水工程持续、长久发挥效益。切实改变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县自2000年以来已建成农村饮水工程386多处,覆盖农村519个自然屯,占全县农村554个自然屯的93%,辐射农村人口34.5万,占全县农村总人口96%。仅2018和2019年就投资近1.7亿建设农村饮水工程162处,改善农村302个自然屯、近20万人口的饮水不安全问题。但由于以前实施建设的工程标准低、工程规模小、分布散、再加之运行维护成本高、管理难度大等原因,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因素还无法彻底有效予以解决。“三分建、七分管”。为了全面提高农村饮水的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逐步实现我县农村饮水集中供水率、普及率、保障率和水质合格率“四率”目标,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的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黑龙江省水利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水规发【2018】3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8】363号)、《大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水源地环境整治推进方案》(庆水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了《肇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黑龙江省水利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水规发【2018】3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试行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黑水发【2018】363号)、《大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水源地环境整治推进方案》(庆水发【2018】31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文件分为9章,共3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提出了农村饮水的重要性和我县农村饮水未来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即: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和身心健康,是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条件。提出了农村饮水安全的目标,即:逐步实现集中化和规模化管理,提高农村饮水集中供水率、普及率、保障率和水质合格率“四率”目标。
第二条:指出了出台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文件依据和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的迫切需要,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信心和决心。
第三条: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含义和内容予以诠释,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四条:规定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即,我县农村供水活动中的工程管理、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同时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产确定和划分
第六条:明确了工程产权确定和如何划分。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规定,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村集体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村集体。个人或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根据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条 :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第八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明确了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要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第九条:规定了县级水务部门、应急部门、卫健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良性运行。
第四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第十条: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水源保护和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保证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一条:规定了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对供水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的饮用水井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应接受制裁。
第十三条: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护单位应建立并落实水质检验制度,委托具有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质检验,明确了由县级卫健部门进行水质检验的,检验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明确了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以及规范。明确了水质检测的要求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十五条:规定了水质检测一旦超限,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及时启动县、乡相关工作预案并及时予以处置。
第五章 经营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提出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模式,具体提出了“县管、乡镇管、村管和社会化管护运营”四种经营管理模式。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各自实际不断探索和创新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稳步推进全县农村自来水管护的社会化步伐。明确提出以县管和社会化运行管护为主的思路和方向。同时规定无论哪种管护运行方式必须接受乡村的日常监督和县水务局的行政监管,明确了县农村自来水公司代表县水务局执行监管职责。
第六章 供水价格和补贴机制
第十七条:指出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收取一定的水费,用水户应当有节水意识,不得拖欠或拒付水费。
第十八条:规定了供水水价确定的原则依据、过程和价格指导部门。
第十九条:规定了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维修和改造。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要加强财务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县级财政对运营管理成本不足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给予适当补贴的测算、批准和承担部门。
第七章 设施管护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体工程和入户工程的维修管护责任主体,同时规定了新增用水户申请通水的程序以及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供水运行管理或个人要加强对供水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工程正常良性运行。不得不停止运行使用的,必须经村委会报乡镇审批备案。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井房室内外环境卫生必须经常打扫,保持卫生清洁,井房室内冬季必须取暖,满足设备安全运行需要,严禁室内温度过低冻坏设施和设备,影响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主管线上必须得到保护,确需供水管道迁移或改造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迁移或改造的申请方或需要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要加强和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培训。明确了培训由水务局负责,培训一年两次,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程运营管理水平。
第八章 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县水行政等行业监管要根据部门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每年对全县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乡镇(场)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正确运用考核评价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体的《安全饮水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卫生安全管理办法》、《管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管护规定及人员任用条件等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负责起草《肇源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的解释责任单位。
第三十条 规定了《暂行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解读形式及解读途径
通过撰写解读稿、网络公开发布解读材料、受理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进行解读。
五、解读单位
肇源县水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