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湿地在净化环境、调节气候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地球之肾”,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文明重要载体。为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湿地资源,促进黑龙江肇源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率,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研究出台了《办法》,对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问题予以规范。《办法》的颁布实施将有效推动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与管理。
二、法律依据
1、《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2、《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3、《大庆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日起生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起生效);
三、起草过程
该办法是由黑龙江肇源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起草,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肇源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借鉴了其他地区湿地保护、湿地公园管理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是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法律责任及负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
一至九条,主要说明了制定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资金保障、保护宣传及相关部门应该承担的职责等内容。
(二)第二章是规划与建设
十至十五条,主要是对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和总体规划的变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在湿地公园建设活动中需要审批的事项进行了说明;规定了湿地公园在建设利用过程中的相关环保措施。
(三)第三章是保护
十六至二十六条,划分了保护区域,主要是从水体、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方面,严格保护湿地公园自然资源。同时,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制定有针对性地保护和修复措施,并在第二十七条中列举了8种禁止的活动行为。
(四)第四章为湿地公园的利用
二十七至三十二条,主要是说明湿地公园开发利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湿地公园允许开展的公益性活动、湿地公园利用的模式、开展科学研究、生态旅游所满足的条件进等内容。
(五)第五章为法律责任
三十三至三十六条,主要是明确破坏湿地公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