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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四)

信息来源: 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11-07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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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也属于虚假宣传。
  二、虚假宣传的常见“套路”
  (一)对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他特性做虚假宣传
  【案例1】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所售的“××臻白礼盒(洁面+水+乳+精华液)美白淡斑”发布有“控油、均匀肤色、提亮肤色、细致毛孔、适用肤质:混合性、敏感性、任何肤质”的宣传内容。该产品为组合产品,由洁颜泡沫、凝润水、乳、精华液、面膜、面霜及次抛精华组成。依据该公司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的功效宣称等相关材料,仅能认定上述组合产品具有祛斑美白、保湿、滋养、抗皱、紧致的功效。因此,认定该公司发布的“控油、均匀肤色、提亮肤色、细致毛孔、适用肤质:混合性、敏感性、任何肤质”的宣传内容无相关依据,构成虚假宣传。
  (二)对商品原料做虚假宣传
  【案例2】某餐饮公司以“谷**和牛烧肉”作为品牌,以电子菜单的形式供消费者点单。自2020年6月起,当事人为提升品牌形象,将菜品名称取名为“**心头肉·和牛横膈膜”,并于图文详情标注“心头肉,是牛身上非常稀有的一个部位,靠近牛心脏部位与心脏连接,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口感厚实,入口油脂在舌尖,味道香浓”等内容。自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该公司采购“冷冻牛肉黑安格斯极佳级去骨外裙肉”等原料,用于制作上述“**心头肉·和牛横膈膜”等菜品。该公司仅能提供上述原料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相关发票等凭证,无法提供采购和牛横膈膜的相关凭证。该公司销售菜品时,菜品宣传的原料“和牛”品种与原料实际“安格斯”品种不符的行为,构成了对菜品原料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三)对用户评价和交易数量做虚假宣传
  【案例3】2022年下半年,某公司为淘宝天猫平台的经营者,为了增加店铺人气和产品热度、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看到该公司产品从而进行购买,通过营销电话加入了“老K”软件的刷单平台。通过“老K”平台发布刷单任务后,平台内刷手接单进行刷单,刷手虚假交易后会上传订单单号,由此可区分正常消费者的订单和虚构订单。该公司利用软件刷单的方式增加自营店铺虚假数据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四)对商品曾获荣誉做虚假宣传
  【案例4】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正在装卸印有“CCTV 7央视上榜品牌 XX家居”、“CCTV 7央视上榜品牌 XX家居 美佳琦”字样的沙发和“XKER 欣可尔”字样的软床若干套。在库房发现有“CCTV 7央视上榜品牌 XX家居”沙发170套、“CCTV 7央视上榜品牌 XX家居 美佳琦”沙发100套、“XKER 欣可尔”软床200套以及印有“CCTV 7央视上榜品牌”等字样的包装袋600多个。该公司并未得到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就在产品上标注“CCTV 7 ”频道台标和“央视上榜品牌”字样,利用中央电视台的影响力为产品作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三、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构成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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