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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公示

信件标题:
鑫昊热力停热协议存在违规条款
信件类型:
投诉
留言时间:
2026-09-06
留 言 人:
sz
信件内容:

本人为金瑞花园业主,前往肇源县鑫昊热力办理停热业务,该公司制式《停止用热协议书》存在多处不合规内容:法条引用错误,私自增设无法律依据的报停限制,计费规则、权责划分不符合《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与民法典格式合同相关规定。 诉求:1.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全套制式停热申请、协议文件一并核查,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2.严格依法依规为本人办理本年度停热业务,不得附加违规限制条件;3.工单办结后以文字形式反馈核查及整改结果,不接受口头告知结案。

受理回复

回复时间:
2026-09-22
回复单位:
肇源县
回复内容:

肇源县金瑞花园小区业主:
  收到您转来的《投诉申请书》后,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收费部门会同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深入研判,评估风险,迅速回复,根据尚志《投诉申请书》中的投诉请求和投诉理由,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于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后,先后经历了四次修正,分别为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进行第四次修正,《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次修正后,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一)非分户供热用户;(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第四次修正时,由于条文顺序发生变化,第三十五条规定修正为第三十三条,我公司沿用以前的《停止用热协议书》版本,没有及时将协议书中“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更改为“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表述上的瑕疵,感谢投诉人提出该问题,我公司将在版本更新时及时更正。
  二、根据现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