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肇源县基本草原优化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文字解读
一、出台背景与制定依据
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一项草原生态保护重要制度。划定基本草原,并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草原保护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强化草原管理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必然要求。为有效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草原资源保护,科学合理利用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5〕163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司关于印发《基本草原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指南(试行)》的函(草保〔2025〕94号 )要求,我县制定《肇源县基本草原优化工作方案》。
二、目的意义
划定基本草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基本草原、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划定基本草原,确定草原保护重点区域范围,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职责,为严格执法以及规范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提供清晰的基本草原范围依据,确保我县基本草原质量提高、布局优化、用途不改变。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范围。基本草原优化工作由县林草局组织,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对原划定的基本草原依法依规开展优化调整工作。
(二)组织方式。基本草原优化工作由县政府按照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基本草原优化工作试点的通知》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制定基本草原优化底图及属性赋值,开展现地调查,汇总完善上报全县基本草原优化数据,对基本草原优化成果审定、公示、公告并建设基本草原保护标志。
(三)优化原则。基本草原划定面积不低于天然牧草地和人工草地合计面积的80%。
(四)进度安排。2026年2月前,县林业和草原局完成方案制定,启动优化工作。3月底前,开展基本草原优化工作,并将优化成果自验、公示、上报市级初审,省局终审。4月底前,县林业和草原局将基本草原优化成果以正式文件(附政府审核意见)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并组织林草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公告基本草原优化成果。
四、工作措施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政府主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优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依法开展基本草原优化工作,确保优化结果符合草原生态保护需要,不得将符合基本草原条件的地块随意调整为一般草原。
(二)创新方式,提高划定和调整精度。在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采用地面调查和高分遥感影像判读勾绘相结合方式,细化识别划定和调整范围内的非草原地貌地块,切实提升基本草原优化精度。
(三)坚持标准,确保数据有效衔接。要确保基本草原图斑数据保留国土变更草地数据图斑属性字段,做好数据衔接,形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数据库,实现基本草原落图精准管理。
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的一项草原生态保护重要制度。划定基本草原,并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草原保护利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强化草原管理工作的有力抓手,也是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必然要求。为有效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加强草原资源保护,科学合理利用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草字〔2025〕163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管理司关于印发《基本草原划定和优化调整工作指南(试行)》的函(草保〔2025〕94号 )要求,我县制定《肇源县基本草原优化工作方案》。
二、目的意义
划定基本草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严格保护基本草原、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划定基本草原,确定草原保护重点区域范围,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职责,为严格执法以及规范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提供清晰的基本草原范围依据,确保我县基本草原质量提高、布局优化、用途不改变。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范围。基本草原优化工作由县林草局组织,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对原划定的基本草原依法依规开展优化调整工作。
(二)组织方式。基本草原优化工作由县政府按照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基本草原优化工作试点的通知》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制定基本草原优化底图及属性赋值,开展现地调查,汇总完善上报全县基本草原优化数据,对基本草原优化成果审定、公示、公告并建设基本草原保护标志。
(三)优化原则。基本草原划定面积不低于天然牧草地和人工草地合计面积的80%。
(四)进度安排。2026年2月前,县林业和草原局完成方案制定,启动优化工作。3月底前,开展基本草原优化工作,并将优化成果自验、公示、上报市级初审,省局终审。4月底前,县林业和草原局将基本草原优化成果以正式文件(附政府审核意见)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并组织林草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公告基本草原优化成果。
四、工作措施
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由政府主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优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依法开展基本草原优化工作,确保优化结果符合草原生态保护需要,不得将符合基本草原条件的地块随意调整为一般草原。
(二)创新方式,提高划定和调整精度。在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采用地面调查和高分遥感影像判读勾绘相结合方式,细化识别划定和调整范围内的非草原地貌地块,切实提升基本草原优化精度。
(三)坚持标准,确保数据有效衔接。要确保基本草原图斑数据保留国土变更草地数据图斑属性字段,做好数据衔接,形成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数据库,实现基本草原落图精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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