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0 元。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6000元,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与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补贴标准相一致。
提供材料: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财务账、表、凭证等(包括公司名称的发票、水电费的票据等)、税务部门出具的连续一年的申报或纳税凭证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人银行卡等。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额度20万元。
提供材料:身份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原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退伍证、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提供户口簿及相关证明、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正常运营的财务凭证、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个人银行卡、承诺书等。
联系电话:8230069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主体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以及取得经营许可日期应在2017年10月5日之后(工商登记日期和经营许可日期不是同时取得的,以后取得的日期为准)。上述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帮扶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每吸纳 1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或每吸纳1名脱贫人口就业(农户家庭收入计算周期内累计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年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监测范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补贴。
提供材料:营业执照、场地使用证明、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复印件、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创业扶贫奖励补贴申请表、承诺书等。


